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二、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准确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按规定取得税收优惠相关的有权机关认定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同一事项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税收优惠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几项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二)纳税人享受以下增值税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未办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按次(日)纳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三、上报资料
(一)报批类流转税税收优惠
申请报批类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办税大厅办理:
1、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表;
2、民政部门颁发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民政福利企业);
3、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4、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产品);
5、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劳动合同清册,养老保险支付凭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6、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7、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8、国防科工委或信息产业部有关免税印戳(非军工企业需提供),军工企业证明,武器研制及武器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军工、军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