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环境,促进市域经济发展,现将纳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有关税务行政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直接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
(一)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
(二)除涉及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登记注册类型外的变更税务登记;
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可以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采取一证二章形式联合办理;收取工本费一律开具税收完税证或缴款书直接划缴金库。
二、应与行政服务中心预约的检查事项
(一)稽查局对企业的稽查计划;
(二)征管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以及年纳税额30万(以上年度标准为准)以上其他企业的年度税收检查;
税务稽查可实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做到一年内一次进户、各税统查。
三、应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的检查事项
(一)上级部署的专项、专案税收检查以及税收执法检查下户核查;
(二)上级部署的举报案件、上级转办、交办案件的检查;
(三)金税工程协查案件的检查;
备案事项一般应在检查前办理,急办事项也可以在检查中或检查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