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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电子申报缴税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2-23  作者:ZGK  来源:天门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服务纳税人,积极推进以电子办税为主的多元申报缴税方式,规范简化纳税申报、缴税、入库的手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和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天门市国税局;

  (二)国家金库天门市支库;

  (三)天门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四)国税机关征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

   第三条  对纳税人分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报缴。根据填报资料的情况,分为一般报缴、简易报缴、特殊报缴。

  一般报缴指建账建制的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填报各种税收申报表和附报表格资料,同时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

  简易报缴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户”),按国税机关核定的正常经营期和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或开设专用缴税账户,存储税款划缴完成申报缴税。

  特殊报缴指临时纳税人、被国税机关查处的纳税人按国税机关确定的期限持税务文书和调账申报资料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条  国税机关、市国库、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专门的网络设施和接口软件互联互通,信息实时交换,资金及时划缴清算,相关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各项税款直达国库。

  国税机关推广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推行 “双定户”开设专用缴税账户,存储税款,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税款专用存款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国税机关不得要求金融机构从纳税人专用缴税账户中扣缴税款;未经纳税人授权,金融机构不得从其专用缴税账户上划缴税款。从税款专用缴税账户划缴税款,需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和授权,并与金融机构签定委托划缴税款的协议书,办理授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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